行業資訊
北極星售電網訊:北極星售電網獲悉,國家能源局山東能監辦、山東省發改委、山東省能源局日前發布了關于征求《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山東省電力零售市場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山東為貫徹落實國家和山東電力市場化改革部署,2019年6月11日,山東省向社會公開征求了《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在研究論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山東省電力市場改革實際,再次修改《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并起草了《山東省電力零售市場交易規則》,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見稿?,F再次向有關各方征求意見,并請求社會各界于2020年2月12日前將意見反饋。
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適用于與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相銜接的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關于價格,綜合考慮發電企業運營、市場用戶電價承受能力等因素,對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基數合約轉讓交易設置市場成交價格上下限,由市 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同意后執行。
[申報價格約束]對集中競價交易的申報價格設置上下限,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同意后執行。
詳情如下:
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 (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第1.1條 [目的依據]為規范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的開放、競爭、有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1453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關于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發改辦能源規〔2019〕828 號)、《關于印發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發改經體〔2017〕788 號)以及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1.2條 [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與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相銜接的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
第1.3條 [定義]本規則所稱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年、月、周電能量市場交易。
第1.4條 [中長期市場]電力中長期市場采用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相結合、常用曲線合約和自定義曲線合約相結合的交易方式,通過多次組織的年、月、周交易品種,實現中長期合約的靈活簽訂和調整,交易的電能量合約作為結算依據。中長期市場的交易標的包括年度優先發電量和政府基數合約以及市場合約電量。
第1.5條 [準入退出與信息披露]市場成員準入與退出、信息披露等按照《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要求執行。 第1.6條 [實施主體]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山東能源監管辦)會同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能源局)制定本規則。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山東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監管職責。
第一節 省間中長期交易 第 2.1.1 條[省間與省內中長期市場的銜接]跨省區中長期優先發電合同和中長期市場化交易合同雙方,提前約定交易曲線作為結算依據。以國家計劃為基礎的跨省區送電計劃放開前, 由山東電網公司或政府授權的其他企業代表與發電方、輸電方簽訂三方中長期合同,約定典型送電曲線及輸電容量使用條件。 第 2.1.2 條[省間中長期交易時序]省間中長期交易按年、月定期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交易平臺上開市,形成合約典型曲線,月內可根據可再生能源消納、電網運行等情況進行調整并物理執行。
第二節 基數合約
第 2.2.1 條[年度基數合約]年度基數合約由政府部門下達3 至發電企業,包含年度優先發電量和基數合同電量,執行政府批復的上網電價政策。電量規模按照國家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有關規定確定。年度基數合約電量視為廠網雙邊交易電量,優先發電量中的“以熱定電”電量不得轉讓。 第 2.2.2 條[年度基數合約電量安排]政府部門綜合考慮全省電力電量需求,以及跨省跨區送受電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涉外機組合同電量等因素,安排年度基數合約電量。年度基數合約電量由政府部門下達年度總量,由電力交易機構分解,作為發電企業的結算依據。
第 2.2.3 條[年度基數合約電量預分解]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歷史用電負荷數據和典型負荷曲線將年度基數合約電量預分 解到月、日及分時電力曲線,結算時按照“以用定發”原則進行調整。
第三節 中長期交易品種和周期 第 2.3.1 條[中長期電能量交易]省內中長期電能量交易主要以年、月、周為周期組織開展,結合市場發展情況,可增加更短周期(日以上)交易。
第 2.3.2 條[中長期交易分類]中長期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劃分,現階段分為年度、月度和周交易;按照曲線分解方式劃分,分為常用曲線合約交易與自定義曲線合約交易;按照交易組織方式劃分,分為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基數合約轉讓交易等。
4 第 2.3.3 條[雙邊協商交易]雙邊協商交易是指市場主體之 間自主協商交易合約周期、合約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要素,通過交易平臺簽訂合同,經相關方確認和交易校核后生效。
交易標的為以日歷日為基本單位、以日歷周為最小合約周期的中長期電能量。
第 2.3.4 條[集中競價交易]集中競價交易在交易平臺集中組織開展,由市場主體申報交易意向,交易平臺自動撮合匹配 成交,采用常用分解曲線。集中競價交易分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兩個階段進行。
集中競價交易分為年度集中競價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以及周集中競價交易,其中年度集中競價交易每年底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每月開展,周集中競價交易每周開展。
第2.3.5條[掛牌交易]掛牌交易在交易平臺集中組織開展,采用掛牌摘牌的方式成交,成交價為掛牌價。每周組織本年度后續月份的電量交易,不跨自然年,交易電量按掛牌方的分解曲線形成分時電量。
第 2.3.6 條[基數合約轉讓]基數合約轉讓交易在發電企業之間開展,無需進行曲線分解??刹捎秒p邊協商、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經政府部門確認的提前關停機組的關停電量,需通過雙邊協商交易進行轉讓?;鶖岛霞s轉讓交易每月開展。
第 2.3.7 條[中長期合約上限]對市場主體的中長期交易設置凈合約量限制和累計交易量限制。其中發電側主體限制根據機組裝機容量和歷史可用發電小時數確定,用戶側主體限制原則上根據歷史實用電量確定。
第四節 中長期合約要素
第 2.4.1 條[中長期合約要素]中長期合約要素至少應包括合約周期、合約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要素。其中,交易價格為交易起止時間內統一的電能量價格。
第 2.4.2 條[中長期交易單元]中長期交易單元:
(一)發電企業以法人單位或經法人單位授權的非獨立法人單位為交易單元通過雙邊協商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合同需分解至機組。以機組為交易單元參與集中競價和掛牌交易。
(二)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以法人單位為交易單元參與市場交易,非獨立法人的批發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作為交易單元參與市場交易。
(三)中長期市場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基數合約轉讓交易的成交雙方不能為同一交易單元。 第 2.4.3 條[合約周期]合約的起止時間,以日歷日為基本單位,以日歷周為最小可約定合約周期。
第 2.4.4 條[合約電量]合約電量是指合約周期內交易的總電量。合約電量的確認方式包括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基數合約轉讓交易等形式。 第 2.4.5 條[合約分解曲線]根據分解曲線的比例特性,將合約電量在合約期內全部分解至每日 24 小時電量。
第 2.4.6 條[交易價格]現階段,單份合約有且僅有一個交易價格,市場條件成熟后,允許市場主體根據交易時段設定多 個交易價格。
第 2.4.7 條[合同規定]集中競價、掛牌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電力交易機構發布的成交結果作為合約的結算依據,雙邊協商交易通過交易平臺簽訂合同。
第五節 中長期合約分解曲線 第 2.5.1 條[合約分解曲線]合約分解曲線包括自定義分解曲線和常用分解曲線兩類。 自定義分解曲線由市場主體自主提出,將合約電量分解至24 小時電量,通過雙邊協商或掛牌交易成交確定。常用分解曲線包括年度、月度、周常用分解曲線,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山東電網系統負荷特性制定發布。
第 2.5.2 條[常用分解曲線]常用分解曲線基礎數據準備:
(一)年度分月電量比例(Y):根據上一年系統電力電量歷史數據確定年度分月電量比例。(二)月度分日電量比例(M):根據上一年系統日電量歷史數據確定工作日、周六、周日、節假日四類常用日的電量比例。
(三)常用日分時電量曲線(D)有三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