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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發布了《關于“十四五”礦山安全生產規劃》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嚴格礦山安全準入,停止審批山西、內蒙古、陜西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120萬噸/年的煤礦。對此,煤炭行業不少人士便多有問及,停止審批產能低于120萬噸/年的煤礦,是否影響當前的增產保供?
(來源:微信公眾號“豐礦煤炭物流”ID:mtwl888 作者:今日智庫郝剛)
今日智庫梳理發現,其實早在2020年4月份,國務院安委會印發的《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文件中,在煤礦安全準入方面,就已經對煤礦的限制性指標和規定,作出了與此次通知文件完全吻合的表述,以下方面便是例證:
1、停止審批山西、內蒙古、陜西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120萬噸/年的煤礦,寧夏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60萬噸/年的煤礦,其他地區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
2、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
3、停止審批新建開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擴建開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礦,新建和改擴建開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礦。
4、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產能高于50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新建和改擴建產能高于800萬噸/年的高瓦斯煤礦和沖擊地壓煤礦。
顯然,此次文件提及的停止審批晉陜蒙地區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120萬噸/年的煤礦,這項舉措早已在2020年就已開始實行。反觀當前,國內煤炭供應的持續緊張以及增產保供政策的延續,很難說與之前各煤炭產區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力度、停止審批小產能礦井無任何關系。
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近年來各煤炭主產區大礦的智能化建設突飛猛進,其先進產能的釋放力度也在進一步加大,國家停止審批山西、內蒙古、陜西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120萬噸/年的煤礦,意在強調增產保供與安全生產的協同驅動。
不難發現,政策的背后凸顯了“抓大放小、資源聚集、生產安全并重”的鮮明導向。各種資源向大礦集聚,帶來的是煤炭先進產能的加快釋放、安全生產系數的持續攀升。由此而言,停止審批小產能礦井,短期之內可能會影響煤炭市場的總體供給能力,但長遠來看,更有利于加快煤炭先進產能的釋放,進一步提升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水平。